工伤职工在新岗位上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2026-09-15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工伤职工在新岗位上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工伤职工在新岗位上权益受到侵害,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薪资待遇、强制安排不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高强度劳动、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违法解除合同,或未依法缴纳后续社会保险等。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保留劳动关系和获得相应待遇的权利。如果职工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部分丧失,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若新岗位明显超出职工身体承受范围,且未经过协商一致或缺乏医学依据,该调岗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违约。
关于薪资权益,除非劳动合同中有合法有效的约定或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工伤或调岗而单方面降低其原工资福利待遇。若发生克扣工资行为,职工有权要求补足差额并支付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法定程序,且对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对于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违法解除的,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
维权时需注意时效性,劳动仲裁申请时效通常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建议职工优先通过内部沟通解决,同时做好录音、书面函件等证据保全工作,必要时寻求工会帮助或直接启动法律程序。
【引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员工拒绝调岗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工伤员工拒绝调岗,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员工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以及调岗的合理性进行区分判断:
1. 若员工处于停工留薪期内或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工作岗位,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因伤情无法从事原工作,单位应依法给予医疗期待遇。此时若单位强行调岗并因员工拒绝而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2. 若员工已评定伤残等级(一至四级):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若员工已评定伤残等级(五至六级):
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合理的、符合员工身体状况的“适当工作”,而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前提是规章制度合法且已公示),用人单位可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但若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如具有侮辱性、薪资大幅降低、不符合身体条件等),则解除行为违法。
4. 若员工已评定伤残等级(七至十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但在合同期内,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先尝试协商调岗。若调岗合理合法,员工仍拒绝且构成严重违纪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若仅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需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方可依据第四十条解除,但需注意第四十二条对工伤员工的特殊保护限制(即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对于七至十级工伤员工,通常只能依据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解除,而不能依据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解除。
核心结论: 除非员工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过失性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仅因工伤员工拒绝调岗而依据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若调岗本身不合理,员工有权拒绝,公司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引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在新岗位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试图通过调岗变相降薪、逼迫离职或忽视职工身体状况的行为均属于违法。建议您保持冷静,理性收集证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请果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尊严与利益。如需进一步协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法律援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