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2026-01-19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宣钰盈,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宣钰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申请人陈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2日到被申请人某快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从事配餐工作,每天18:30上班,21:00下班,每小时工资标准为13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5月28日,因申请人发生配餐错误,导致顾客投诉,违反了被申请人处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当日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要求快餐公司支付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2、要求快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000元。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申请人每天工作不满四小时,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其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快餐公司可以不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故本委裁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严格的定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严格的定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采用这种用工形式,就是允许劳动者可以同时打几份工。;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规范,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应符合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终止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呢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有的用人单位通常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方面,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就业实习;招聘的方式,让许多正在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到该单位进行就业前的实习,约定几个月的实习期满后可以与表现好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实上,有时大学生在实习后得不到工作机会,实习期间的待遇也没有相应的保证。
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